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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牌车辆出事故 保险公司应理赔
2015-07-17 16:20:46 字号:

  日前,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保险合同纠纷案和追偿权纠纷案。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保险公司不再主张交强险的追偿权,且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适当对车主颜某的损失予以补偿。

  颜某于2013年4月购买了新的大中型拖拉机,办理了临时牌照,并为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临时牌照过期后,颜某未为该车办理车辆牌照。2013年7月22日,颜某雇请的司机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该拖拉机途径桥头河镇某公路地段时,该车货厢后尾车门突然开启并打到正在行驶的两轮摩托车上,造成驾驶人李某当场死亡,乘客李某妻子受伤的交通事故。颜某雇请的司机认为事故和自己没有关系,驾车离开了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颜某雇请的司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颜某在事故发生后为该无牌拖拉机在农机管理部门办理了车辆登记手续,上了车牌。事故发生后,颜某与受害方达成赔偿协议,由颜某赔偿死者家属440900元并支付李某妻子的住院医疗费。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支付给颜某120000元,颜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某保险公司则认为司机持C1型驾驶证驾驶事故发生后上牌的大中型拖拉机系准驾车型不符,予以拒赔,并向法院起诉,要求颜某返还交强险理赔款120000元。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颜某所有的拖拉机如果在交通管理部门上机动车牌照,则持C1型驾驶证系与准驾车型相符,如果该车在农机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则持C1型驾驶证系与准驾车型不符。该次交通事故发生在颜某正式上牌之前,故法院无法判定该车驾驶员持C1型驾驶证是否与准驾车型相符。为解决该矛盾,法官多次与交通管理部门、农机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协调,在查明相关事实,理顺法律关系后,最终做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某保险公司不再主张交强险的追偿权,且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适当对颜某的损失予以补偿。

来源:涟源新闻网

作者:吴 欣 刘世琼 肖军晖

编辑:石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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