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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的通知
2016-08-11 16:08:36 字号:

  涟政办函〔2016〕78号

  涟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

  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蓝田街道办事处,涟源经济开发区及社会事务管理处,市直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现将《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娄政办函〔2016〕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从2016年6月1日起,我市合法煤矿企业工伤保险费由市工伤保险管理局按月直接征收,基准费率按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5.4%确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涟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2日

来源:涟源政府网

编辑:石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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