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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环保设施运行地方 财政资金保障机制的通知
2016-08-11 16:45:11 字号:

  涟政办函〔2016〕73号

  涟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环保设施运行地方

  财政资金保障机制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蓝田街道办事处,涟源经济开发区及社会事务管理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保障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环保设施运行地方财政资金的落实,确保各项目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发挥效益,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环保设施(以下简称项目设施)运行地方财政资金保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设施运行与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益村和相关企业。

  二、项目设施运行与维护管理的资金预算: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年度对项目类别、需维护项目进行审定,综合考虑物价水平等各种因素,预算当年责任项目运行管理费用。

  三、项目设施运行与管理维护资金的来源:

  (一)各受益村负责居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禽畜废物处理系统及垃圾池的维护与保洁费用,由各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筹措。

  (二)各供水企业负责水源保护设施的管理维护及相关费用的筹措,管理维护费用可列入供水生产成本,在水费中附加收取。

  (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筹措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管网运行维护费用。

  (四)项目可面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募集资金,成立农村环保基金,专门用于项目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是确保环保设施长效、稳定和持续运行的有效管理机制。

  涟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5日

  附图1

  

 

  附图2

  

 

  

 

  

附图3

 

  附图4

  

 

  附图5

  

 

  

 

  

 

  附图6

  

 

  

 

  附图7

  

 

  附图8

  

 

来源:涟源政府网

编辑:石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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