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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
2026-01-25 19:23:19 字号:

涟源市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

(涟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

涟应安委(涟食安委)办通〔2026〕1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秩序,坚决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行为,杜绝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六部门《关于印发2026年元旦春节期间全省烟花爆竹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湘环发〔2025〕99号)、娄底市生态环境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烟花爆竹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娄环规委办发〔2026〕4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生产。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生产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烟花爆竹原材料及烟花爆竹制品。

二、严禁非法经营。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经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严禁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严禁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严禁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严禁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燃放的烟花爆竹,严禁采购、储存和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三、严禁非法储存。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零售店(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四、严禁非法运输。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炸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等规定;严禁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邮寄烟花爆竹,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五、严禁非法燃放。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禁在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炸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禁燃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必须经市公安局审批同意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严禁个人燃放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六、法律责任。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邮寄烟花爆竹等行为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活动的,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燃放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有奖举报。举报热线:12350;举报电话,涟源市:0738-4111766。对举报属实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特此通告

涟源市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

(涟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6 年 1 月22 日


来源:涟源应急管理

编辑:石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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